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15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佩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建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48076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34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W048076、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