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165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兼 上一人
一、債務人光辰綠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貳萬柒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光辰綠能有限公司、詹景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