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170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周柏成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至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余弼群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其次,督
促程序,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相對人至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至元公司)、余弼群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至元公司於民國111年4月22日邀同相對人余弼群擔任連帶
保證人共同向聲請人借款,
惟未依約清償,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查本件相對人至元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至元公司之代表人余弼群設籍於臺北○○○○○○○○○,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
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