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203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應表明
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民國112年8月16日
聲請狀未有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印文,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2年8月2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