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228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每逾一日給付總費用千分之五之
違約金,㈡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逾一日給付總費用千分之五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請求逾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利息
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