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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25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5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凡音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雨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雨辰 

            袁思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