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265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余品萱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簡訊對話截圖,無從確認對話者之身分,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證4帳戶「0000000000」為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其存摺影本,或其他釋明文件等),或聲請人曾收受有關相對人債務之法院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曾受僱於聲請人處之釋明文件(內容須有相對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