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337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姵君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釋明究以陳姵君為相對人?抑以傑洛斯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若以陳姵君為相對人,請具狀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為何?(由於聲請人民國112年9月12日
聲請狀提出之專案外包合約書,簽約人為傑洛斯有限公司,
非陳姵君,故有釋明之必要)。若相對人為傑洛斯有限公司,亦請具狀更正。
三、請提出
第三人之傑洛斯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
代理人「陳姵君」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查聲請人民國112年9月12日聲請狀相對人姓名誤繕為「陳佩君」,應為「陳姵君」,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