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3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4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生好思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孔佳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委由聲請人承攬室內裝修工程之證明文件(因聲請人民國112年9月13日聲請狀所附聲證1號工程承攬合約書未有定作人之姓名)。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匯款予聲請人所屬經辦人之證明文件(即聲證2、3號須釋明匯出帳戶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