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388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東宏電器興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
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東宏電器興業有限公司成立冷氣安裝工程
承攬契約,
惟因相對人施工不慎致聲請人受有損害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依聲請人所提之發票及估價單觀之,該
承攬契約存在於「
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間,而聲請人僅為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以個人名義請求相對人給付損害賠償並無理由,另聲請人亦未提出對相對人東宏電器興業有限公司之請求原因事實釋明文件,則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