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1月12日寄存於聲請人
住所處之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錦安派出所,並於112年1月22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