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442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圖騰門房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
承攬相對人工程,
惟相對人
迄未給付尾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5日
聲請狀提出之工程經費追加報價總表、報價單,皆未能釋明承攬工程者為孰,又依111年5月20日匯款明細所示,相對人係匯款予「
抱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非聲請人,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12年10月1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是以,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未
臻明確,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