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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49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90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煌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偉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煌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正本(如其法定代理人欄仍為缺額,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應依該條文所示辦理,故有補正之必要。
二、並提出聲請人煌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相對人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賴禹杉業已死亡。請提出相對人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若有新任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新任法定代理人,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所有「董事」,並提出所有「董事」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