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514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毅欣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毅欣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毅欣工程有限公司就
第三人林茗豊之債務,與聲請人訂立承擔第三人債務契約之相關原因事實文件(如:契約書、借據等)。
三、請提出開立予相對人之「清晰」發票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