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58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