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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6753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75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帝圖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劉熙海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三、請提出足資釋明雙方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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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