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753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賽特爾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賽特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柯玉潔、禾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柯遠東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
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
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
而非依狀計費。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事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係對不同相對人、原因事實請求,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另應再補繳納500元,始為
適法。
二、請提出相對人禾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相對人賽特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更名為賽特爾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