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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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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7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棋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辰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美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元壹萬參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