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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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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8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4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洪政豪 
相  對  人 
債務人    大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華德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鼎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大鈞 
            林督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