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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賴大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飲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世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閻世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