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39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
人權釋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因
相對人權釋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權仕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詎未完全清償,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經查,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洪韡華,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然聲請人112年2月21日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未有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洪韡華之簽名或用印,經本院於同年3月6日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雖於同年月23日提出民事補正狀,然補正狀上法定代理人欄仍未以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洪韡華名義簽名、用印。是本件聲請與首開法條要件不符,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