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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莎艾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致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展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2年司促字第3485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5,800元
民國112年3月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25,800元
民國112年2月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3
25,800元
民國112年3月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4
25,800元
民國112年3月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