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48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佳儀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敏鋒
湯運謙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