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55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聲請人另
聲請人對
相對人廖怡斐發支付命令,由聲請人所提出之
系爭訂單,訂購人為相對人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相對人廖怡斐並
非訂購人,廖怡斐僅為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員工,負責聯絡訂單事宜。
是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廖怡斐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該部分應予
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