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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5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5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相  對  人 
債務人    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另聲請人相對人廖怡斐發支付命令,由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訂單,訂購人為相對人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相對人廖怡斐並訂購人,廖怡斐僅為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員工,負責聯絡訂單事宜。是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廖怡斐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