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91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奕德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除於
聲請狀記載名稱及姓名外,於
非法人團體就其成立及法定代理人之資格尚應提出登記或核備資料,以利本院得以形式判斷其確有當事人能力及業經合法代理。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奕德國際有限公司為該社區之平面車位
所有權人且欠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未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主管機關核備函,有命聲請人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上開資料,該裁定於同年3月2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同年4月7日陳報其已於同年3月30日向主管機關聲請相關文件,然
迄今仍未補正,則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