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414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紅海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保德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榮邦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