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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45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玉悍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