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