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49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托比亞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琮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盛宇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4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