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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56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68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朱大維 
相  對  人 
債務人    荷奕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鄒雅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三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