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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59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9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比爾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政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千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千慈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劉千慈設籍於臺北市內湖區,本院無管轄權。又,聲請人於112年4月21日聲請狀表示,相對人自稱聯絡地址為「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故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下稱大安分局)派員至上述該址查訪,據家屬表示債務人劉千慈目前居住於愛沙尼亞,此有大安分局北市警安分防字第1123054000號函在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