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596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劉千慈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千慈發支付命令,查
債務人劉千慈設籍於臺北市內湖區,本院無
管轄權。又,聲請人於112年4月21日
聲請狀表示,相對人自稱聯絡地址為「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故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下稱大安分局)派員至上述該址查訪,據家屬表示債務人劉千慈目前居住於愛沙尼亞,此有大安分局北市警安分防字第1123054000號函在卷
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
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