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621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張炳欽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駕車與招億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之車輛發生車禍,經鑑定顯示肇事責任歸屬於相對人,故相對人應賠償汽車修復費用及公司於汽車維修
期間造成之營業損失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車輛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屬車輛
所有權人即招億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營業損失亦應向公司賠償,聲請人僅為招億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向其個人賠償並無理由,是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