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6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30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馬惠美即承業法律事務所

相  對  人 
債務人    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零貳拾壹元,及其中(一)新臺幣捌拾玖萬參仟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