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630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零貳拾壹元,及其中(一)新臺幣捌拾玖萬參仟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