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635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劉祐瑜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
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請求相對人劉祐瑜給付
報酬及
違約金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聲請人於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5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核,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年籍資料以判斷管轄權有無及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