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684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府宴有限公司府宴餐廳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5月24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並經聲請人之
法定代理人郭雯馨於同年5月29日具領,有本院送達證書、大有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影本附卷
可稽。然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