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732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明文
可參。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
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約給付工程款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聲請人雖於民國112年5月19日聲請支付命令狀提出第一次工程變更補充契約書、工程估驗請款明細表、統一發票、
存證信函(均為影本)等件,
惟請求債權金額與所提之契約書、發票不符,經本院於112年5月23日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陳明請求債權金額計算式,並敘明請求依據、提出足資釋明
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之原因事實文件。該裁定於112年5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核,則本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