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736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
相 對 人
翁瑞騏(即翁順福之繼承人)
翁愷莉(即翁順福之繼承人)
翁愷雯(即翁順福之繼承人)
翁愷琦(即翁順福之繼承人)
翁愷瑜(即翁順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簡淑琴、翁瑞君、翁瑞騏、翁愷莉、翁愷雯、翁愷琦、翁愷瑜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翁順福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新蕾股份有限公司及翁瑞君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肆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