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7497號
聲 請 人
盧姿羽律師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捌拾肆萬零肆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佰陸拾肆萬零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