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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75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5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世外桃源藝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與相對人簽有租賃議書,惟其未依約給付租金,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23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記載請求之數額為「約新臺幣3,320,000元」,事實及理由亦未釋明請求數額之計算式,本院於112年5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報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該裁定於112年5月3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聲請人逾期仍未陳報,依首開法條規定,於法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