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751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與相對人簽有租賃議書,
惟其未依約給付租金,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23日
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記載請求之數額為「約新臺幣3,320,000元」,事實及理由亦未釋明請求數額之計算式,本院於112年5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報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該裁定於112年5月3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是以,聲請人逾期仍未陳報,依首開法條規定,於法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