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Bee Solution Network, Inc.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克里斯卡夫(Christopher Joseph Cahill)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伍萬玖仟伍佰伍拾陸元貳角參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