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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8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28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三坤車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相  對  人 
債務人    林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