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828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