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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8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2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遇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群開發有限公司

            傳弘開發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玉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玉蓮 

            鄭傳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參仟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