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853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邵中南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陳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數額為何?究為新臺幣553,022元,抑或93,460元?有無請求利息?若有,利息請求計算基準(數額)為何?利息之起始日為何(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請更正聲請人民國112年6月9日
聲請狀聲請之事項(一)。
二、並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已支付部分工程款項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