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878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肆萬伍仟壹佰玖拾元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按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提出之二十七紙支票,其中票號AI0000000、AI0000000支票二紙,發票人為鍾鋕仁,
而非相對人詠泉企業有限公司司,則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就
第三人鍾鋕仁簽發之
上開二紙
本票負清償責任顯屬無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