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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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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89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9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御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政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