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9842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符琦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本件債權人另
聲請對
相對人張家興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台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喜成公司)與
聲請人簽訂工作協議合約(下稱
系爭合約),依系爭合約第七條應賠償聲請人拍攝酬勞,
惟相對人
迄未清償,故聲請對相對人喜成公司、張家興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系爭契約及發票影本,訂約人與買受人皆為喜成公司,其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相對人喜成公司與聲請人間,相對人張家興僅為喜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聲請人亦未釋明其與張家興之關係,致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其對張家興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張家興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
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