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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10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馨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麗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108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3年1月25日
346,080元
HS0000000
9個月
002
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2年12月25日
346,080元
HS0000000
9個月
003
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2年11月25日
346,080元
HS0000000
8個月
004
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2年10月25日
346,080元
HS0000000
7個月
005
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2年9月25日
346,080元
HS0000000
6個月
006
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2年8月25日
346,080元
HS0000000
5個月
007
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2年7月25日
346,080元
HS0000000
4個月
008
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2年6月25日
346,080元
HS0000000
3個月
009
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2年5月25日
346,080元
HS0000000
3個月
010
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2年4月25日
346,080元
HS0000000
3個月
011
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2年3月25日
346,080元
HS0000000
3個月
012
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2年2月25日
346,080元
HS0000000
3個月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