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催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向鈊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
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
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LH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三、請陳報
本件支票(票號LH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抑為沈佳靜?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