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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1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301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遺失票據申報書,並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請陳報本件四張支票之發票人究為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抑為廖永吉?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