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催字第1416號
聲 請 人 百峯事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人因遺失支票四紙聲請公示催告,
惟因未
陳明該四張支票之付款銀行及發票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2年8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則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